普法宣传丨员工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给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被辞退,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均被驳回!
2025-02-13   

       小叶为广东省广州市某公司项目经理。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07分,小叶发布了一条表达对同事不满的朋友圈。同年9月23日,小叶将此条朋友圈设置为“仅自己可见”。

       同年10月18日,公司向小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该条朋友圈对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坏,给员工和公司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司曾与其面谈沟通,希望能发布新的朋友圈进行澄清,但遭其当面拒绝。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正式于2019年10月18日与其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小叶在该通知书下方签名确认并提出:“并无上述事项,本人在沟通面谈时已表明,朋友圈内容并非针对本公司人员且已设为私人可见并可删除,未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是公司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小叶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万余元。仲裁裁决驳回小叶全部仲裁请求。小叶不服,提起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叶在员工手册培训确认表中确认了解并掌握员工手册的内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员工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朋友圈提及的“想不到我们公司还有……”,小叶称该微信朋友圈针对的是案外公司和案外人缺乏依据,与常理不符。小叶作为项目经理,更应谨言慎行。即使其在非工作时间通过个人设备发布朋友圈,但很明显该朋友圈会通过其同事广泛传播,内容影响范围已拓展至全体同事,会对指向人物及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可见,小叶的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和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虽严格但并未违法,依法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叶不服,继续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任职多年的员工,本应持冷静客观态度处理公司同事之间关系,但是却通过朋友圈针对公司另一女同事与公司上级、客户、同事之间关系发表不当言论,并使用恶劣语言对该公司同事进行人身攻击以及人格侮辱,以发泄自身情绪,属于错误行为。虽然小叶主张其发布的时间较短,未造成恶劣影响,但其在发布朋友圈时亦陈述“总会有人传到你(公司另一女同事)那里去”,由此可见,小叶对于其朋友圈内容会在同事、客户之间进行广泛传播存在明知和故意。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声不能任性随意。言论自由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宣泄情绪需节制,肆意发布不当言论或侵害他人(包括自然人、企业)名誉权,轻者会被要求停止伤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官微2025年02月12日发布